第一條:本會為鼓勵會員、會員子女努力向學,爭取榮譽特設置會員暨會員子女教育獎學金,特定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需經費均由本會年度預算「福利金」項下支付。
第三條:本會設立獎學金審查委員會,委員定為三人,由本會理事會中推選之,委員之任期以理事任期為任期。如在任期未期滿之前而出缺時,則由理事會會議另選之。
第四條:本會會員及會員子女,就讀公私立大學專院學校,公私立高級中學校暨經立案之高級職業學校,申請人參加本會必須年滿一年以上。合於下列規定者,得申請獎學金。(惟各軍事院校,各級師範院校暨各大學專院公費生,及非考試之各大學專院學校夜間部無學籍之選讀生,均不得申請獎學金。師範學校非公費生及各大學專院夜間部有學籍者,則不在此限)。
一、學業成績:
1.大學、專院校組:公立學校總平均在八十二分以上;私立學校總平均在八十七分以上。
2.高中(職)學校組:公立學校總平均在八十三分以上;私立學校及公立夜間補習學校總平均在八十八分以上。
二、操行成績列入甲等或八十分以上者。
三、體育成績列入乙等或七十分以上者。如學業成績單內未列操行及體育成績者,須另檢附操行成績及體育成績證明書暨學生證正反面影本乙份。
第五條:獎學金金額及名額暫定如下:
一、大學、專院校組:每名發給獎學金新台幣壹千伍元。
二、高級中學校組:每名發給獎學金壹千元。
各組申請人數過多時,依照學科成績與操行成績之高低、若經審查委員會審查學科、操行、體育分數相同,以抽籤決定之。成績達到選拔標準,未獲得獎學金者,另頒給獎狀及獎品,以資鼓勵。
理事會可視會員人數增減,於編列預算時增減金額及名額,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公告於本會網站,屆時以公告版本為主。
第六條:會員及會員子女申請獎學金,必須現仍在學繼續就讀者,申請者應攜證件如下:
一、成績單正本。(學業成績單使用影本者,必須現蓋學校註冊章,彩色影印者視同影本)。
二、獎學金申請書一份(可向本會索取或至本會網站下載)。
三、學生證影本一份或在學證明書。
四、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五、惟夫婦同為本會會員時,限由一人申請。
第七條:獎學金每年申請壹次,於每年八月二十日至九月二十日期間,繳付全年學業證明文件申請辦理,逾期概不受理。
第八條:申請人如有偽造或塗改成績單冒領獎學金情事,一經查明應追還已領發之獎學金,並且保證人需負追回或貼償全部獎學金之責任。
第九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須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