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宗旨:為增進會員福利,激發會員(以會為家)之團體為念,充份發揚團隊互助合作及發揮親愛精神特定訂本辦法。
第二條:申請對象:凡加入本會會員連續期滿一年以上者,依照本會章程之規定確實履行會員義務(即按時繳納所辦理業務各項費用及經常費),並合於本辦法之規定者,均可申請。(申請書可向本會索取或至本會網站下載)
第三條:福利金申請項目暫定如下:
1.會員因傷病住院14天以上者,持證明申請發給慰問金伍佰元。
2.會員、會員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發給奠儀金壹仟壹佰元。
3.會員之子女婚嫁,送賀禮金陸佰元。
(務將「喜柬」或「禮餅」先行「送、寄」本會,事後不補發)。
4.會員本人結婚,送賀禮金壹仟元。
(務將「喜柬」或「禮餅」先行「送、寄」本會,事後不補發)。
5.會員或配偶有新生兒出生,送賀禮金陸佰元。
理事會可視工會預算隨時增減項目及金額,並公告於本會網站,屆時以公告版本為主,有修編時於年度會員代表大會提列追認。
第四條:會員申請各項福利金,除喜慶於事前申請外,事件發生起兩個月內須帶會員證、印章及相關資料證件,向本會提出申請,逾期概不受理。
第五條:本會受理會員各項福利金申請案件時,應即會同有關業務,申請進行
審查,必要時得向有關機關查證,以求確實,經審查完成之案件,由承辦人員簽註處理意見,逐級呈請常務理事核定之。
第六條:經核定發給福利金案件,核發後應予列冊,詳實登記。
第七條:本辦法所需經費均由本會年度預算「福利金」項下支付。
第八條:本辦法各項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改之,先提請理事會決議通過後施行,再提經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第九條: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須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