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年度入住急性病房30日內,慢性病房180日內的出院病人,每次住院的部分負擔金額上限為30,000元,每人全年度的部分負擔上限為50,000元【以上費用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不給付之項目】,如超過上限,可以在99年6月底前,填寫申請書並檢附費用明細和收據正本,由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向本局各分區業務組申請核退超過負擔上限部分的金額。
2.99年度入住急性病房30日內,慢性病房180日內的出院病人,每次住院的部分負擔金額上限為29,000元,每人全年度的部分負擔上限為48,000元【以上費用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不給付之項目】,如超過上限,可以在100年6月底前,填寫申請書並檢附費用明細和收據正本,由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向本局各分區業務組申請核退超過負擔上限部分的金額。
3.100年度入住急性病房30日內,慢性病房180日內的出院病人,每次住院的部分負擔金額上限為28,000元,每人全年度的部分負擔上限為47,000元【以上費用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不給付之項目】,如超過上限,可以在101年6月底前,填寫申請書並檢附費用明細和收據正本,由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向本局各分區業務組申請核退超過負擔上限部分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