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92.6.10衛署健保字第0920029848號函准備查
一、為保障無力繳納健保費者之就醫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定之醫療保障措施,適用於無力繳納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以下簡稱 保險費),且無保險憑證可使用之民眾。 三、適用本要點之民眾,經醫師診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即得以全民健康保險保 險對象之身分先行就醫: (一) 因傷病須急診就醫或住院醫療者。 (二) 因罹患急重症須門診治療者。
四、前點所稱須急診就醫者,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所定之急診定義及 適用範圍認定之。 五、第三點所稱急重症,指非立即就醫將危及生命之急症,或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 病範圍一覽表所列之傷病。 六、依本要點就醫之民眾,應檢附戶籍所在地村(里)長出具之清寒證明書,送交 其就醫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機構(以下簡稱醫療機構),憑向中央健康保 險局轄區業務組(以下簡稱健保業務組)申請給付。 就醫地與戶籍地不在同一縣市、無家屬或親友可代為申請清寒證明書、或因情 況特殊取得清寒證明書顯有困難者,該文件得由其就醫之醫療機構查明認定後 出具之。 七、就醫之民眾,未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或已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目前中斷投保者,應 由其就醫之醫療機構或健保業務組,協助其辦妥加保手續。無力繳納保險費者, 並由健保業務組協助其辦理分期攤繳保險費、紓困基金貸款、或將之轉介給公益 團體補助其保險費。 八、就醫之民眾,具有繳納保險費之能力,而未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者,應由健保分 局,依法強制其納保、追繳其保險費及滯納金、或處以罰鍰。 九、民眾就醫之處理流程、報備手續及費用申報等作業細節,由中央健康保險局另 行通知醫療機構配合辦理。 十、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