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保:
保險對象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投保單位應該在保險對象符合投保條件之日起三天內,填寫「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一份,送交本局各分區業務組辦理投保手續,並從符合投保條件的當天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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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投保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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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換投保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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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變投保身份。
二、退保:
保險對象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投保單位應該在退保原因發生之日起三天內,填寫「保險對象退保申報表」一份,送交本局各分區業務組辦理退保手續:
三、續保:
被保險人依附加保的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如果符合年滿二十歲沒有謀生能力(例如: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或仍在學就讀且沒有職業的要件,投保單位應在他年滿二十歲的當月底,填寫「續保申報表」一份,送交本局各分區業務組辦理卑親屬續保手續。
四、停保:
保險對象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辦理停保;投保單位應該填寫「停保申報表」一份送交本局各分區業務組,停保期間可暫停繳納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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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蹤未滿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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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羈押達兩個月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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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定出國六個月以上,但遠洋漁船船員除外。
被保險人辦理停保時,他的眷屬應該依照下列規定投保:
五、復保:
被保險人在停保原因消失後,由投保單位填寫「復保申報表」一份,送交本局各分區業務組辦理復保手續:
六、變更事項:
被保險人或其眷屬的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居留證號)、出生年月日、眷屬稱謂等事項變更時,應該填寫「保險對象變更事項申報表」一份,連同有關證件送交本局各分區業務組辦理變更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