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代健保下,補充保險費有哪些項目?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101年11月14日
二代健保實施後,民眾及投保單位除負擔現有的保險費外,雇主、民眾符合以下條件時,須計收補充保險費:
l 雇主:
每月所支付薪資總額(所得稅格式代號50)與其受僱者每月投保金額總額間的差額,應按補充保險費費率計算補充保險費。
計費公式:
(薪資所得總額-其受僱者之投保金額總額)× 補充保險費率(第1年為2%)
l 民眾:
單位如有給付民眾下列6項所得或收入時,即為補充保險費的扣費義務人,應於給付時,按補充保險費率扣取補充保險費,彙繳健保局。
計費公式:補充保險費費基 × 費率(第1年為2%)
計費項目 |
定義說明 |
所得稅代號
(前2碼) |
全年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
4倍部分的獎金 |
給付被保險人薪資所得中,未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且具獎勵性質的各項給予(如年終獎金、節金、紅利等),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 |
50 |
兼職薪資所得 |
給付兼職人員(指非在本單位投保健保)的薪資所得。 |
50 |
執行業務收入 |
給付民眾的執行業務收入,不扣除必要費用或成本。 |
9A、9B |
股利所得 |
公司給付民眾的股利總額。 |
54 |
利息所得 |
給付民眾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的利息。 |
5A、5B、
5C、52 |
租金收入 |
給付民眾的租金(未扣除必要損耗及費用)。 |
51 |
個人補充保險費有上、下限
計費項目 |
下 限 |
上 限 |
全年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的獎金 |
無 |
獎金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後,超過的部分單次以1,000萬元為限。 |
兼職薪資所得 |
單次給付達5,000元 |
單次給付以1,000萬元為限 |
執行業務收入 |
股利所得 |
1. 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單次給付金額超過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部分達5,000元。
2. 非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單次給付達5,000元。 |
1. 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單次給付金額超過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部分以1,000萬元為限。
2. 非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單次給付以1,000萬元為限。 |
利息所得 |
單次給付達5,000元註2 |
單次給付以1,000萬元為限 |
租金收入 |
單次給付達5,000元 |
單次給付以1,000萬元為限 |
註:1.個人補充保險費的計費所得或收入達下限時,以全額計算補充保險費;逾上限時,則以上限金額計。
2.扣費義務人得先就單次給付金額達2萬元的利息所得扣取補充保險費;至單次給付金額達5,000元且未達2萬元的利息所得,如扣費義務人未於給付時扣取,則須於次年1月31日前造冊彙送健保局,由健保局逕向保險對象收取。
民眾如有下列證明文件,即可免扣取補充保險費:
免扣取對象 |
免扣費項目 |
證明文件 |
無投保資格者 |
6項所得(或收入)
皆免扣取 |
無投保資格者:主動告知後,由扣費義務人向健保局確認。 |
第5類被保險人
(低收入戶) |
鄉(鎮、市、區)公所核發的有效低收入戶證明。 |
第2類被保險人 |
薪資所得 |
職業工會出具的在保證明或繳費證明。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 |
執行業務收入 |
投保單位出具的在保證明。 |
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 |
職業工會出具的在保證明或繳費證明。 |
兒童及少年 |
未達基本工資之兼職薪資所得 |
身分證明文件。 |
中低收入戶 |
鄉(鎮、市、區)公所核發的有效中低收入戶證明。 |
中低收入老人 |
社政機關核定之證明文件。 |
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
社政機關核定之證明文件。 |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未達基本工資之身心障礙者 |
社政機關核發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及勞工保險證明文件。 |
國內就學之大專生且無專職工作者 |
學校之註冊單或蓋有註冊章之學生證及無專職工作聲明書。 |
符合健保法第100條所 定之經濟困難者 |
經濟困難之證明(依全民健康保險經濟困難認定標準認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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