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網路購物服務人員職業工會
提供入會申請、會員福利資訊、辦理勞保、健保、團保暨各項勞工福利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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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章程

新北市網路購物服務人員職業工會章程

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成立大會訂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7日第一屆第一次臨時大會第一次修正第五條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日第二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第二次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第三次修正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第五屆第一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新北市網路購物服務人員職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以保障會員權益,增進會員知識技能,改善會員生活,加強互助合作,提高工作效率,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新北市蘆洲區正和街96巷25號1樓,於111年7月1號遷址生效。

        第二章  任  務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1、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2、團結會員,互助合作,發展生產事業。

         3、協助研究改進生產技術,提高品質。

         4、會員儲蓄之舉辦。

         5、會員技能教育、勞工教育或勞工職業訓練之舉辦。

         6、圖書館、覽室之設置及出版物之印行。

         7、會員康樂事項之策劃與舉辦。

         8、勞資間或會員間糾紛事件之調處。

         9、會員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製。

         10、有關勞工法規定制定修改,廢止事項之建議。

         11、有關改善勞動條件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

         12、有關勞資之連繫合作事項。

         13、合於本章程第三條宗旨及其他法令規定之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凡在本會組織區域內從事網路購物服務業(包括網路銷售、網路拍賣、網路行銷、電子商務、網路商城、網路代購)工作之勞工,均有加入本會之權利。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未成年勞工加入本會者,應得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

第八條   會員入會須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合格,繳納入會費,並發給會員證後,方為本會會員。如會員係以本會為勞工保險之投保單位者,需經勞工保險局通過資格審核後,自核保日起,勞保方為生效。

第九條   會員退會時,須於退會前五日將退會原因報告本會辦理退會,退會時須繳還一切憑證及繳清欠費,並應將退會情形提理事會報告之。程序完成後視為出會。

第十條   會員有發言、表決、選舉、罷免、被選舉權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服從命令及決議,並按期繳納各種會費之義務。未繳納經常會費及各種代辦費用者必須自行負擔行政費用。連續三個月以上未繳納者經簡訊、電話或存證信函催繳仍未繳納者,提請會員代表大會予以除名。且本會仍保有追討出會會員繳清各種代辦費用及催繳所衍生管銷費用之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規定或其他不法情事,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與權益,得由理事會議決議,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罰鍰、除名等處分,惟除名處分應經會員(代表)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函報主管機關核備,餘應經會員(代表)大會出席人數1/2以上同意行之。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三條 本會應依照規定劃分小組,並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由理事代行其職權。前項代表選舉辦法另訂之。

第十四條 本會設理事七人,候補理事二人,監事一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年滿二十歲以上者,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應選出人數為一人時,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本會理監事暨理事長選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第十五條 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理事長就理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選任之,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六條 本會設總幹事一人,受理事長指導,處理一切會務,下設秘書、組長、幹事、助理幹事若干人,依層次指揮處理交辦事項,各項會務人員之管理、員額及待遇,由理事會依照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並視本會財務狀況及工作需要決定之。

第十七條 本會設監事一人,處理有關會務及相關監察事項,並列席理事會。

第十八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但因公出差時得依照規定標準發給差旅費,而調兼之會務人員得酌支津貼。

第十九條 工會理事、監事及理事長之任期,每一任任期四年。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如理、監事因故出缺時得由各該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二十條 本會視業務需要,得設置各種委員會,必要時並得聘請顧問若干人。

第五章  職   權

第廿一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

1、本會章程之通過及修改。

2、工作方針、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之核定。

3、工作績效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之審核。

4、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

5、基金之設立、管制及處分。

6、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

7、會內之不動產及重要財產之購置與處分。

8、所屬分會或支部組織之合併或分立,總工會或聯合會之加入。

9、會員之除名及理、監事會決議之復議。

10、理、監事之選舉或解職。

11、其它重要事項之決定。

二、理事會職權:

1、處理本會會務,並對外代表工會。

2、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議,並執行其決議。

3、辦理會員入會出會移轉事項及勞健保投保退保等事項。

4、擬定年度工作計畫、籌集經費,編擬收入預算,並切實執行。

5、編定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依法報審。

6、指導基層組織之活動。

7、依照工會任務及會員建議案,積極推動會務。

三、監事會職權:

1、稽查本會經費之收支。

2、審查各種事業之進行狀況。

3、考查本會職員、會務工作人員工作之勤惰及會員之言論行動。

4、考查本會職員工作之勤惰及會員之言論行動。

5、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六章   會   議

第廿二條 本會會議分下列三種:

1、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連署請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

2、理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但如有理事過半數之連署,得函請理事長召開臨時理事會議。

3、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與理事會同時召開。

第廿三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各種會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以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人數二分之ㄧ以上同意方得決議,重大議題須出席人數三分之二同意始可通過。

第廿四條 本會理、監事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除公假外,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缺席。

第七章    經   費

第廿五條 本會經費之來源分入會費、經常會費、基金及其孳息、舉辦事業之利益、委託收入、捐款、政府補助及其他收入。

第廿六條 會員入會費每人新台幣1000元,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會員如因轉業或跨區而自其他工會轉入本會時,得報告理事會酌情減免之。

第廿七條 會員經常會費每人每月新台幣200元,按月、季或年繳納,會員如遇災難時,得報告理事會酌情減免之。(109/01/01修定更改實施)

第廿八條 特別基金及臨時募集金須特殊情形或需要時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函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徵收之。

第廿九條 本會財產狀況應於每年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一次,如有會員十分之一上之連署得選派代表查核之。

第三十條 本會會計年度為曆年制。

第八章    附   則

第卅一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各種辦法另訂之。本會章程未規定事項,依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第卅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函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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